一、存款利息会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目之一,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减免及优惠
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有很多种,包括国债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出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中国债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国家有明文规定减免税的优惠。纳税人可以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代扣代缴义务人根据规定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关的法规、文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第三项即“借出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减免税,那么就应该是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执行中,代扣代缴义务人由于对税法及有关文件的不了解,往往忽略了“借出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或者认为等同于存款利息收入不用纳税,造成少纳税金,带来纳税风险。鉴于此,有借个人款项并支付利息的单位需要特别注意,应代扣代缴的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不能漏记。
个人存款超过100万是否要交税,需要根据情况来分析。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交税的依据并不是根据存款的具体金额来计算的。我们纳税的依据取决于资金来源。一般情况个人存款若是属于本人的,通常这类大额的资金来源都是需要交税的,只是不同情况下适用的税率是不一样的。 如果个人存款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是属于代管的资金,或者是个人之前已经完成过纳税的储蓄,那么是不需要报税的。此外,我们需要缴纳的税收一般都是属于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同的收入纳税比例不同。
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属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应当计入应税收入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情况的企业,取得利息收入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
一、单位属于非营利组织的,则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除以上情况外,本身是金融类的企业,以利息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则取得利息收入时,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取得的利息首先要按5%缴纳营业税,并按营业税额的7%(城市)、3%、2%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要并入本年的利润总额,有所得的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